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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法析理,医患纠纷止于沟通

发布时间: 2015-07-17 14:17:07 来源: 钱江晚报 作者:

  近年来,医疗纠纷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。随着医疗保障制度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,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,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的限制,医疗缺陷仍然存在。医疗单位和病人或家属之间,由于认识不统一,往往会由于一些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。

  案情回顾:

  6月24日6:30,河南藉患者尚某在家中出现头晕、胸闷、全身出汗等症状,8:00送到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。当时测出血压88/62mmHg,血检白细胞16100*109/L。初步诊断:上呼吸道感染(既往有高血压、糖尿病、中风后遗症和肾病综合症病史),予以0.9%氯化钠液250毫升、头孢呋辛针3克静脉滴注,11:13输液完毕,患者由家属搀扶回家。16:00左右,家属发现患者呼之不应,紧急呼叫120送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医院急救,经抢救于17:10无效宣告死亡。患者家属认为,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患者病情误诊,导致患者失去了救治机会,要求医方巨额赔偿。而医方认为,患者的死亡是自身基础疾病造成的,在诊疗过程中医生没有准确判断病人的病情,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,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,但对患者家属提出巨额赔偿不予接受。

  调解经过:

  区医调会调解员对事件的经过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后,会同该街道司法所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联合调解。调解员首先向医患双方说明医疗纠纷处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,并建议通过医疗损害鉴定,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,但患方提出如经鉴定,需医方对患方亲戚30余人的食宿与交通等费用作出安排。经街道调委会做工作后,患方仍坚持要求巨额赔偿。经调解员多次采用“背靠背”的方式分别与患方和医方沟通,并通过街道和村领导做医患双方的工作,最终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,并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。一起重大医患纠纷得到妥善化解。

  调解员有话说: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57条规定,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,造成损害的,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,应根据病人的临床症状、体征和既往病史进行综合分析,对病人的主要症状、阳性体征和阳性检验指标必须引起重视,必要时作相应的检查和检验,以防误诊和漏诊。同时,病人也要结合自己的既往病史和身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医院就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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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 丁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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